当前我国实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两种方式。
其中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法定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即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标准是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其中,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结算。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在拆迁房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是被拆迁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报请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当地政府依据相关条例规定,按照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在做出房屋拆迁决定的当地政府对被拆迁人给予相应补偿后,被拆迁人应当地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不得采取暴力强拆的方式来迫使被拆迁人搬迁,同时明令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如果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又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当地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其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中需要附具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