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职工或业主申请缴存公积金中心城市,根据职工缴存公积金中心城市应用,验证工人支付贷款,不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获取已经关闭第一次工人,颁发的外国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书。
3、城市公积金中心的贷款在不同贷款申请后接受职工,为缴存设立公积金中心城市核实外籍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用证书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批程序按照规定的期限执行,结果返还城市公积金中心。城市公积金中心的工作是确定不同地区员工的贷款情况,并详细叙述了员工的贷款情况。
4、在其他城市还贷期间支付给职工,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原缴存公积金中心城市应当通知贷款公积金中心并进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城市。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领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及时到异地贷款情况重新登记和记录;逾期未到期的外债,缴存公积金中心城市应当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进行托收,按照贷款合同可以扣除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
其次是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所需的材料:
1、商品房销售合同。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及婚姻状况证明书。
3、工作证书和银行流水。
4、付款单据(正本一份)。
5、公积金存款证明(或住房公积金)。
6、房屋评估报告。
7、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8、原卖方的财产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